發布2022 07年08每月日期
作為遏制空置房屋發生的特別措施,國家政府應在繼承三年後的次日的當年3月12日前繼承被繼承人的住宅。
如果您轉讓房屋(如果不是抗震性,則僅限於經過抗震性改造的房屋)或拆遷後的土地,從房屋/土地的資本收益中特別扣除3,000萬日元。
■ 死者住所確認申請
為了獲得鎮內空置房屋的特殊措施,需要填寫《繼承人等房屋確認申請書》,並連同必要的文件提交給鎮,以獲得確認。
申請表 1-1
轉讓被繼承人住宅或被繼承人住宅及其用地等的(申請表_1-1 [DOC: 84KB])
申請表 1-2
被繼承人的住宅被拆除(拆除或破壞)後發生拆除、搬遷或轉移場地等情況(申請表_1-2 [DOC: 91KB])
■ 請注意
・ 請在附件中提交死者的居民證原件和繼承人的居民證,以及停水通知書的複印件。
・死者的居住確認書不能在同一天發出。需要幾天時間。
請申請時留有餘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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